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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专业由于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建议习惯左手做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不报考。
第十八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国防定向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四川大学招生章程》
第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八条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北京大学招生章程》
看了历年各高校的招生章程,都明确了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但对于各高校和各专业对于身体条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很多考生和家长都不是很清楚。今天,黄老师为大家整理收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考生和家长有所助益。
一国防、军校体检有什么特别的要求1、身高:男性身高cm以上,女性身高cm以上,合格。七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高可以放宽至cm,女性身高可以放宽至cm。
2、体重: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身高(cm)-。
3、皮肤: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纹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为合格。
4、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为合格。
5、新增了“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即“打呼噜”严重)不合格”。一眼裸眼远视力
6、视力: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报考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的考生,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者不合格。报考技术类专业考生,必须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4.9(0.8)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4.7(0.5)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4.9(0.8)以上为合格。如果考生有红绿色弱,色盲和隐斜视超过15度为不合格。
7、新增加心理检测项目。一般能力倾斜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a、文字运用小于4分;b、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c、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d、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8、血清艾滋病毒抗体体测,阴性合格。
9、尿毒毒品(试剂)检测,阴性合格。
注:具体请参照文章后面《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二艺体生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1、播音与主持类:五官清秀,身材匀称,口齿清晰,普通话标准,嗓音条件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综合艺术素养;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cm,女生身高不低于cm。
2、摄影摄像类:体格强壮,五官端正,视力正常,矫正视力4.8以上,无色盲、色弱、夜盲,无平足,男生身高cm,女生身高cm。
三公安院校的体检要求1、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无传染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2、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法[]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1号)规定,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3、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身体匀称。
4、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四师范院校专业的体检要求1、仪表:①五官:五官不端正(一目失明、明显斜视、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1.2、唇裂、腭裂、斜颈),面部畸形,有严重疤麻斑痕。重听或一耳听力正常,另一耳重度重听或全聋。②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如六指、缺指、跛足、严重X形或O形腿。③体形:身体畸形,如鸡胸、驼背、身体部位比例明显不匀称。17周岁(不足18周岁)以下男生身高低于1.55米,女生身高低于1.50米;18周岁以上男生身高低于1.60米,女生低于1.55米。
2、语言、声音素质:口吃,声音嘶哑,公鸭嗓,五音不全,吐字不清,因声带病变或口腔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科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
3、其他:①色盲;②口语表达能力太差,不具备教师素质。
原国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体检标准》对报考师范各专业的录取条件还有如下补充规定:行路步态无明显跛行;着装后脊柱无明显侧弯、驼背;面部无畸形,无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的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注:各师范院校要求可能有所不同,请参照院校招生章程。
五空军招飞和民航招飞的体检要求(一)、空军招飞体检要求
1、身高、体重
男生身高在~cm之间,体重在52kg以上;录取时未满18周岁的,身高可放宽至cm以上,体重可放宽至50kg以上。体型匀称,体重一般应在标准体重的80%~%范围内。(标准体重简易计算方法=身高-)
2、皮肤、瘢痕
不得有以下情况:慢性、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暴露部位、有发展趋势的白癜风,面积较大的斑秃、色素痣,重度腋臭,瘢痕体质、影响功能或容貌的瘢痕,宗教组织、犯罪集团标志的文身、刺字,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字图案直径超过2cm或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影响军容。
3、血压、脉搏
平静时血压值,收缩压在~mmHg之间,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脉搏一般在每分钟60~次之间。
4、脊柱、四肢
不得有以下情况:脊柱形态异常影响功能,腰椎峡部裂伴滑脱,重度扁平足、下蹲不全,明显膝内翻、膝外翻、下肢不等长等。
5、眼科
使用空军C型视力表检查,双眼裸眼远视力均在1.0以上(轰、运、直机型学员0.8以上),单纯屈光不超过0.5屈光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和明显隐斜视,无其他影响视力、视功能的眼科疾病或病变。
6、耳鼻喉科
无经常性耳鸣或听力减退,耳气压功能良好,前庭功能(转椅检查)无明显异常,无严重鼻中隔偏曲、反复鼻出血、慢性鼻炎、慢性鼻窦炎、鼻息肉,无影响面容和咀嚼功能的牙齿疾患、牙牙合畸形。
7、辅助检查
平静心电图及运动后心电图无异常,腹部超声检查无异常,无传染性疾病,血、尿常规检查、肝功能检查无异常。
8、疾病和手术史
不得有以下情况:颅骨骨折病史、颅内手术史,胸腔、腹腔器官手术史(阑尾炎、腹外疝等手术除外),脊柱损伤病史,慢性腰腿痛、各类结核病、心脏病、风湿病、病毒性肝炎疾病史,内分泌、结缔组织和免疫系统疾病史,昏迷史,癫痫病、精神病史及家族史等。
(二)民航招飞体检要求
1.身高在厘米—厘米。
2.体质指数(BMI)不应24或18.5。注:BMI=体重(kg)/身高(M)2。
3.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C字表)不低于0.3;不应有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史;不应有色盲、色弱、夜盲、斜视,不应有严重的沙眼或倒睫。
4.不应有精神障碍、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
5.不应有恶性肿瘤,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6.不应有传染性疾病,不应为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
7.不应有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
8.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以及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9.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血压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mmHg;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
10.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
11.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
12.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如:肺结核。
13.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
14.不应有免疫、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
15.不应有传染性、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
16.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不应有嗅觉和听力丧失。
六高考对视力有要求的专业汇总1、法学专业的视力要求: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报考法学专业。
2、医学类专业的视力要求: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
3、体育相关专业的身体要求:
色觉异常;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的考生不能报考体育相关专业。
4、生物医学工程相关专业的视力要求:
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报考生物医学工程。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生物工程、动物医学等专业。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生物技术、生态学、生物科学等专业。
5、新材料类专业的视力要求: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材料类、材料科学类等相关专业。
6、环境能源类的视力要求: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能源动力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及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等专业。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环境科学、海洋科学等专业。
7、飞行与航海相关专业的视力要求:
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管制)。
8、国防、军事院校类视力要求:
根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第三十一条: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七高考对身高有要求的其它专业汇总(1)旅游管理专业
有的要求高的报考者身高须在1.72米以上,女生身高在1.62米以上;有些要求中等的男生在1.70米以上,女生在1.60米以上;低一点的要求男生要求是身高在1.65米以上,女生为1.60米以上。
(2)医学类专业
医学类对身高有要求的专业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法医学专业,一般法医学要求男生身高在1.70米以上,女生在1.60米以上;
二是护理学专业,有的大学要求男生在1.68米以上,女生在1.56米以上,一些大学只是限定了最低身高求,比如女生身高不低于1.55米(不招男生)。
(3)师范类专业
师范专业对于身高都有所要求。为人师表,站在讲台上,个子太影矮学生都看不见是不行了。受培养目标影响,各个学校,各个师范专业要求不同。
(4)其他专业
小语种专业、表演专业、舞蹈专业、播音与主持专业等,多数高校要求男生在1.70米以上,女生在1.60米以上。
八高考对听力有要求的专业汇总两耳听力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查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医学各专业以及表演等各专业。这条规定只是告诫考生不宜就读,而不一定是学校不予录取,但在同等条件下录取可能要受到影响。这部分考生要尽量避开上述所列专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你的专业,而且在填报志愿时要详读招生学校简章,避免误报。
附录1:年高考体检政策: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特殊说明
对于转氨酶(ALT)测定值正常的考生,不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验;只有转氨酶(ALT)不正常的考生,才进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验,以便确诊该考生是否为“慢性乙型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五、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军队院校招生、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公安院校和部分政治院校招生及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体格检查标准另行公布。
附录2: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男性身长px以上,女性身长0px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0px,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px。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
第四条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0px,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px,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50px,其他部位直径超过75px,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12.5px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px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75px,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血压收缩压90mmHg至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次,合格。
第十六条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37.5px,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25px的。
第十九条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官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按照《中国MBTI—G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25px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25px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75px的。
第四十六条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12.5px,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L(0~00/m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L(~万/mm3)、女性3.5~5.0×/L(~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L(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g/L~g/L(12~18g/d1)、女性g/L~g/L(11~15g/d1)。
第四十九条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1.~l.;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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